潮州簡易庭103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潮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魏永傑
被   告 垣建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成
即 清算人
訴訟代理人  陳沛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四月
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命被告給付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於民國102年9月2日受僱於被告,每月薪資新臺幣(
下同)66,000元,因被告於103年3月11日積欠工資而終止契約
,被告尚積欠103年2月之工資55,000元、3月之工資22,000元
,及資遣費16,500元(計算式66,000元×0.5×6÷12),共計
93,500元等事實,有原告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件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僅於
調解時陳稱須等中鋼公司將工程款給付被告後,始能給付工資等
語,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基於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3,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3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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