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67號
上 訴 人 葛律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庶平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3年度桃簡字第367號與被上訴人 曾憲群 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7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佳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