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小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瓊月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高雄榮民總醫院屏東分院
法定代理人 李元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3年度屏小字第80號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
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又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
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為
二、本件上訴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75,7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
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4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