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3年度花小字第11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章翰林
上列當事人103年度花小字第11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
3年7月25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恒祺
    書記官 戴國安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到庭當事人如報到單的記載。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445元,及自民國95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99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95年
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法院書記官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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