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呂志祥
原告與被告中國海B.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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