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370號
原 告 呂志祥
原告與被告中國海B.C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因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佩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