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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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728號原告 歐珮瑤 被告 陳祐詮
劉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第793條之法律規定,請求:(一)被告居住於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之3房屋之音量,自日間上午7時至晚間7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57分貝、低頻37分貝;自晚間7時起至晚間10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52分貝、低頻32分貝;自晚上10時起至翌日上午7時止,不得有超過全頻42分貝、低頻27分貝之聲響侵入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9樓之3房屋。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核之上開聲明第1項係為排除被告妨害原告居住環境安寧行為之請求,核屬回復原告居住安寧之人格權所為適當處分之救濟方法,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聲明第2項請求給付原告30萬元之損害部分,係屬財產上請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6,200元(計算式:3,000元+3,200元=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