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惟股)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唐金才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唐金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2項及但書、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唐金才自民國89年2月3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有多年,仍行方不明,音訊全無,為此聲請准予為公示催告等語,業據提出臺北縣(現改制為新北市)戶籍登記簿、臺北市戶籍登記薄、現戶全戶戶籍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0年4月22日新北警板治字第1103852445號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內政部移民署110年4月7日移署資字第1100038326號函、全民健保資料、新北市政府社會局110年5月14日新北社老字第1100908837號函、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10年5月11日新北板社字第1102036501號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110年3月30日新北處字第1100003954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0年4月7日新北殯館字第1105073226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0年4月6日北市殯儀二字第1103004043號函等件在卷可稽,經審核前開文件後已足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盧軍傑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蘇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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