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76號聲請人 黃天澤 相對人 江雯莉
江麗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江雯莉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人對相對人江麗花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江雯莉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受讓債權之通知書對相對人上開戶籍地址郵務送達而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通知書及回執等件為證。經本院囑託相對人戶籍地該管花蓮縣警察局鳳林分局訪查,獲回復相對人江雯莉未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然相對人江麗花則仍居住上開戶籍地址,則此部分聲請,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