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花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花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邱孟芹 被告 曲展英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花簡字第18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邱孟芹就本院110年度花簡字第182號被告曲展英被訴竊盜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粘柏富
法官邱韻如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趙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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