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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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431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
甲○○戊○○
之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二月十四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