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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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財管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財管字第121號聲請人即乙○○抗告人之9抗告人因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本院九十四年度財管字第一二一號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程克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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