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68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上允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庚○○人樓
樓之2被告丙○○被告丁○○被告己○○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