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13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二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九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八四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本件上訴人甲○○○因詐欺案件,原審係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罪刑(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案件。依首開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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