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4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亞蒨
       徐百泰
       林姵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團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本件上訴人3人皆為
獨立自然人,另上訴人3人皆未提出委任狀,本院無從認有委任
,故命上訴人3人皆應繳費,惟若上訴人3人皆有上訴之意,上
述上訴裁判費1,995元僅需繳納1次即可,但若僅有1或2人願
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則本院除駁回未繳納上訴費者之上訴外,其
餘合法上訴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變為43,200元或86,400元,上訴
應繳納之裁判費則均為1,500元,非以1,995元乘以1/3或2/3
,此部分應予注意),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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