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亞蒨
徐百泰
林姵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旅遊團費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9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本件上訴人3人皆為
獨立自然人,另上訴人3人皆未提出委任狀,本院無從認有委任
,故命上訴人3人皆應繳費,惟若上訴人3人皆有上訴之意,上
述上訴裁判費1,995元僅需繳納1次即可,但若僅有1或2人願
繳納上訴之裁判費,則本院除駁回未繳納上訴費者之上訴外,其
餘合法上訴者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變為43,200元或86,400元,上訴
應繳納之裁判費則均為1,500元,非以1,995元乘以1/3或2/3
,此部分應予注意),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建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