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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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554號
原 告 鍾水海
被 告 陳國卿 即祥藝廣告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
6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106年4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補字卷第26頁),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之效力。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復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件
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考
(見本院補字卷第27、28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應認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
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書記官徐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