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439號
上 訴 人  蔡有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佳和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5,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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