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306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洪秋美 住臺南市○○區○○里○鄰○○路○段○○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何鳳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