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補字第140號
原   告  劉庚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馨 即膜將專業汽車彩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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