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附民上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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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附民上字第4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五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五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古金男
法官張祺祥法官沈應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智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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