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1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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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 司雄 簡調字第117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
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記官 林芊蕙
調解委員 宋烱烟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乙○○ 到
相 對 人 丙○○ 到
丁○○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丁○○、丙○○願意將不動產,土地:高雄市○○段
○○段○○○○○○○○○○號:建物:高雄市○○段○○段
00000-000建號,於民國98年2月25日所為所有權應有部分
均二分之一移轉之物權行為予以撤銷,並移轉登記回相對人
丙○○名下。
二、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調 解委員 宋烱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芊蕙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