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正君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許龍升律師被告 黃建仁 選任辯護人 劉嘉裕 律師被告 陳忠進 選任辯護人 洪世崇 律師被告 張永楨 選任辯護人 黃佩琦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偵字第10963、10964、10965、109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等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
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疑重大,而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事實足認其等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8年4月8日起予以羈押,有本院訊問筆錄1份、本院押票4份在卷可稽。
二、茲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之羈押期限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並審酌卷內證據資料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之必要,因此,被告張正君、黃建仁、陳忠進、張永楨應自108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雖於本院訊問時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前揭理由,認仍有羈押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之原因及必要,此外,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張正君、黃建仁、張永楨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邱鴻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