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4號聲請人 黃威傑 上列聲請人因殺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第三審判決(101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向本院聲請再審,依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3項規定,限於對本院之確定實體判決,以參與該判決之本院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始得為之。
二、本件聲請人黃威傑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5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規定,從程序上予以駁回,有本院10
1年度台上字第5133號判決在卷可稽。聲請人對本院上開程序判決向本院聲請再審,與上開規定不合,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蘇振堂
法官林立華法官鄭水銓法官楊真明法官謝靜恒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