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抗告案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881號抗告人 曾智忠
蔡京京 上列抗告人等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
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而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乃法理所當然。
本件抗告人曾智忠、蔡京京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經本院裁定駁回其等抗告,依法不得復為抗告,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李錦樑法官李釱任法官王國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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