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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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昕弦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為零點參玖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為警查獲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計0.392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二)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0.392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9月2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02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毒偵緝卷第4頁)存卷可參,顯見上開扣案白色結晶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直接包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係供裝甲基安非他命且供防潮之用,與袋內之甲基安非他命已無法分離,亦應一併沒收銷燬之。故本件送驗之扣案物品既確係違禁物,聲請人之聲請自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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