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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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2號附民原告 黃千砡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 法扶 律師)附民被告 陳孟祺
嘉天下營造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守玄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交簡字第123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陳鈺雯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