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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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陳淑貞 即李陳淑貞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9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5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120002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246003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72004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01487005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48006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171007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99008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30009統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