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盟松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殘渣袋壹批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盟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批均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0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又被告於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前為警查獲時扣案之吸食器1組及殘渣袋1批均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供承在卷,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