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16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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