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住雲林縣斗
丙○○
1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96年度易字第7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