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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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411號原告 盧承宏 被告 俞迪
鄭名智 上列被告等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7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陳怡君法官江文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慧中華民國109年11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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