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七四號
原告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秀芬
(送達代收人 王怡惠 律師)被告尊揚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光銘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許紅道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依督促程序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四萬九千四百零一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公告或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