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甲○○乙○○右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陳炳彰 律師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丁○○、甲○○、乙○○、丙○○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洪能超法官陳億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梅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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