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25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黃裕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捌仟叁佰捌拾肆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裕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
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債務人至100年8月18日止累計107,639元正未給付,其中96,379元為消費款;11,26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裕盛於98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0元
,約定自98年1月17日起至101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18日止累計47,727元正未給付,其中44,004元為本金;3,455元為利息;2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黃裕盛於97年6月4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97年6月4日起至102年6月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8月18日止累計213,018元正未給付,其中199,236元為本金;12,698元為利息;1,0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254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379│黃裕盛│100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元││││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4004│黃裕盛│100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0│││元││││0%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99236│黃裕盛│100年8月19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0│││元││││0%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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