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9號再審原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外籍聯姻輔導協會法定代理人 許富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紳愽 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5,100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