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再易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再易字第15號再審原告 葉俊廷
陳玥妏 (原名 陳峋壁 ) 陳忠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467,944元,應徵裁判費23,3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羅心芳法官夏金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