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峰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憶均 (原名 陳憶鈞 )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復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5萬8,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0,358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書記官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