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526號原告 戴魏富美 被告 魏宣二
魏旭宏 魏博魏日信 前一人訴訟代理人 魏吳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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