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2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家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筱梅 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