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413號原告 楊金山 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告謝00
謝00共同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謝俊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李采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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