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949號聲請人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何懋彰 相對人 陳寶田 即合順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何懋彰」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清算人何懋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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