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393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王舒薇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聲請狀附表十所載,票面金額新臺幣80萬元、發票日85年10月11日、發票人 藍詩儀藍財旺 之本票,其係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6年度票字27209號民事裁定,請 陳明 上開本票之票據履行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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