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破字第4號聲請人泳宏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銘緯 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義 代理人 許峯嘉
周宜慶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理人 鄭清任 代理人 溫明淑 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高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俊廷 代理人 張榮展 債權人嘉展塑膠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文凱 代理人周宜慶債權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代理人 郭建宏 債權人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法定代理人 王國平 代理人 高麗玲 破產管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林琦勝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泳宏企業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破產管理人嚴庚辰律師於民國一00年二月二十三日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泳宏企業有限公司債權金額分配一覽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財產已經變價完成,所得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5萬元,另有強制執行分配款203,684元,合計253,684元可供分配。查本件財團費用合計33,900元,應優先償還,餘額319,784元經依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核算結果,各債權人所得分配之金額各如附件分配表所示,爰聲請認可分配表等語。
三、經核如附件所示分配表所載分配比例及分配方法,於法並無不合,應予認可,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附件所示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明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