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9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詩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具保人 林佳玉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6922、8246、8413號),及移送併辦(99年度偵字第8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佳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詩涵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林佳玉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林詩涵釋放。而被告於保釋後,經合法傳拘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未果,顯已逃匿之事實,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及本院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吳永梁法官陳義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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