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361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4年6月1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4年3月1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7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三友法官黃憲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