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2號聲請人松達塑膠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方廷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催字第195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許清琳┌─────────────────────────────────────┐│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陳賢銘 │華南商業銀│94年9月30日│42,74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蘆洲 分││││││││行│││││├───┼─────┼─────┼──────┼─────┼─────┼──┤│002│ 謝桂雄 │華南商業銀│94年10月5日│24,00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三重││││││││分行│││││├───┼─────┼─────┼──────┼─────┼─────┼──┤│003│台圓工業有│彰化商業銀│94年9月30日│5,081元│00000000││││限公司 賴建 │行股份有限│││││││德│公司西三重││││││││分行│││││├───┼─────┼─────┼──────┼─────┼─────┼──┤│004│利吉塑膠│華南商業銀│94年9月30日│28,12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重分││││││││行│││││├───┼─────┼─────┼──────┼─────┼─────┼──┤│005│龍德塑膠黃│陽信商業銀│94年9月30日│18,470元│0000000││││ 堯輝 │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6│良昌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4年10月5日│106,734元│0000000││││限公司 鄭忠 │行股份有限│││││││敏│公司蘆洲分││││││││行│││││├───┼─────┼─────┼──────┼─────┼─────┼──┤│007│ 羅鄒 蜂蜜│華南商業銀│94年9月15日│132,825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和分││││││││行│││││├───┼─────┼─────┼──────┼─────┼─────┼──┤│008│盛國塑膠│聯邦商業銀│94年9月25日│53,750元│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9│玒祥企業陳│第一商業銀│94年9月30日│32,107元│0000000││││世忠│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山分││││││││行│││││├───┼─────┼─────┼──────┼─────┼─────┼──┤│010│億太塑膠│台灣銀行股│94年9月15日│14,002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新莊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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