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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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交附民上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一0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聰明
法官陳世宗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歷審裁判

  •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 交附民上 字第 4 號裁定(99.06.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8 年度 交附 字第 1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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