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建上易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建上易字第42號上訴人即附甲○○帶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鄭文龍 律師
曾伊如 律師被上訴人即鑫穎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 律師
楊珮君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劉坤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育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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