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2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8年度聲沒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米黃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四包,合計驗前淨重二點八二一0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00三公克,驗餘淨重二點八二0七公克,餘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二包,合計驗前淨重0點一五七0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00一公克,驗餘淨重0點一五六九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毒聲字第四九七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六0號、第八八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六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經其提出相關卷證核閱無誤,且扣案之六包結晶物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其中四包米黃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合計驗前淨重二點八二一0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00三公克,驗餘淨重二點八二0七公克,餘二包白色透明結晶及結晶塊,合計驗前淨重重0點一五七0公克,因鑑驗使用0點000一公克,驗餘淨重0點一五六九公克,亦有該中心九十八年三月九日航藥鑑字第0九八一一四四號毒品鑑定書一份附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誤。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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