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637號
原 告 陳家偉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龍興交通事業
有限公司、 蔡雨倫 、 蔡永隆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
字第22710號),惟被告等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
10,9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10,4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