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冠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燕芬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
  字第1314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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