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1322號
原 告 陳冠文
訴訟代理人 張清淇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燕芬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6年度司促
字第13146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2,0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